
并非每位法定继承人皆可分享遗产。
法定继承人范畴涵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属首位继承序列,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每序继承人不分先後,享有同等继承权。
但若有首序继承人存在,次序继承人便无法取得遗产。
此外,对于具扶养能力且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抚养责任的情况下,遗产分配时将予以适当减少或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