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仅允许公民提出关于实物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涉及精神损害的此类诉讼,法院将依法驳回。
所谓物质损失,即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及潜在损失。
2、受害者的物质损失源于两种情形:
人身权益受损或财产毁损。
由于仅能针对物质损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故此处所述人身权益仅限于身体权、健康权等实体性人身权,而非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人身权。
除人身损害外,财产被破坏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中,受害人均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