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自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起算。
如无明示日期,诉讼时效遵照以下状况细分:
1、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借贷关系,3年普通诉讼时效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但遭拒之日起计;
2、诉讼时效经中止后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义务人承诺还款而重置,新时效内再次主张或承诺可视为再次中止;
3、若债权人始终未提请,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债权债务产生之日起算。
若讨债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