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女员工在孕期时或临产前,其劳工合约将面临终止。
然而,在此情况下,企业有责任将该契约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后再做处置。
若单位违反此规定,擅自提前终止合约,则构成违法解雇行为。
如果职员坚持主张合法权益并要求继续落实劳动协议,那么公司就必须遵照执行。
另一方面,倘若职工不再坚持此要求,或者劳资双方都无法维持业已签订的劳动协议,那么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