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特殊、优先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未成年人优先”,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处在发育阶段,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和不良环境的影响。因此,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采取特殊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这一原则的实施涉及多个方面。在立法上,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和保护措施;在司法上,应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确保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社会保护上,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此外,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还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主动保护。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应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总之,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基石,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深切关怀,也为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