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诉前调解未能成功,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的七日内立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只有当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并且法院立案庭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后,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案件才算正式立案。因此,诉前调解并不等同于立案。
2. 民事诉讼立案所需材料包括:
- 起诉状:原告需亲笔签名(若原告为法人,则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例如被告为两人,则起诉状提供三份,法院留存一份,剩余两份分别送达给二被告。
- 主体资格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及复印件一份;原告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则需提供表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特定原告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清算组、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等,应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复印件;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需提交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 起诉证据材料:起诉时应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则应在开庭时提供。
- 授权委托书:若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则需提交原告签字且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如需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原告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确保原告的起诉权利得到保障,并确保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