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罪所涉及的是军事订货的秩序问题。
军事订货是由军队依据防御需求向军工部门甚至其他经济部门进行武器装备和军需品采购的过程,是确保军队装备和物资供给,满足国防要求的关键方式。
(二)本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战争时期拒绝或故意延迟军事订货,且情节恶劣。
军事订货,是指军队基于国防安全利益所需,依法与其希望达成或已达成的生产、供给国防建设物品合同时的行为。
其对应的对象即为本罪行为人应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被称为军事订货,涵盖了如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购买,以及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需品的采购,亦包括用于军事用途如各类建筑、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采购等。
只有在战时实施的拒绝或延迟军事订货作为才可能构成该罪名。
非战时的此类行为则无法被视为犯罪。
此外,根据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迟军事订货行为才能被视为该罪行,即多次作出上述行为,大规模地进行军事订货的拒绝或延迟,因行为导致战机耽误、重大军事任务失败、战斗失利、伤亡增加等严重后果等。
(三)本罪的主体仅针对单位,而非个人,并对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主观层面上,本罪体现出故意的特征。
若行为人并非故意为之,由于单纯的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成订货,或遭遇不可抗力及特殊难题而导致订货延迟的情况,则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