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购房首付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1.若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可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则应判属个人财产;
2.若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需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则判定为共同财产;
3.若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则判定为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如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将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属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