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口头上达成协议替代书面合同,从而构建劳动关系;
未按照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后,未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员工继续留任但未及时续签的事实延续性劳动关系;
其他合同形式取代劳动合同,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兼并合同中规定了员工的权益及待遇等事项,由此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构成要素或相关条款缺失或违法,实际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已根据该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