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抽逃出资,乃是在公司验资注册之后,股东悄然撤回应缴出资,但仍旧维持股东身份及原出资额度的欺诈违法行为。
此种行为涵盖了抽逃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出资。
其中,抽逃注册资本已涉及到法律所不允许的犯罪行径,因其既侵害企业尤其是公司外部相关方如债权人的权益,所以法律坚决禁止,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判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需满足两大要素:
(1)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迅速转走”、“借助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撤回出资的行为”;
(2)实质要件,即“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