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房屋买卖双方需达成协议方可解除合同。
2. 若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满足时,可解除合同。
3. 在法定情况下,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至十五条所述,也可解除合同。
其中,第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或再次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规定,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故意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许可证、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给他人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方同样有权要求退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仍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规定,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方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若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或买方逾期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即可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