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相关法律,劳动合同当具备以下条件时视为无效:
首先,采用欺骗、威胁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导致另一方在未经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中,“欺骗”意指一方刻意表达错误信息,或者隐瞒事实,诱使对方产生误解;
“威胁”则是通过对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务等方面施压,逼迫对方做出非真实意愿的决定。
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得对方在非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故此类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采用恐吓、威逼等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或修改的劳动合同亦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适用于雇主及员工双方。
其次,雇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将自身应尽的责任予以免除,同时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表现为,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仅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以及雇主应承担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
这类劳动合同同样被视为无效。
最后,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亦属无效。
法律法规代表着国家意志,违反法律法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此类无效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参与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例如雇主不具法人资格或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尚未满16岁等;
二是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工作时间超出国家规定,未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