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婚前行购买房屋并付清贷款,土地使用证上仅标记自己名字,房子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贷款属于私人债务。
结婚后,另一方分担贷款,不影响该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
所以,离婚时,该房屋属个人财产,剩余的债目为私人债务。
而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的配偶分摊,以及增值比例部分,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2.土地使用证上只有一方名字,但是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显示,购房时也曾出过资金,离婚时,该房子依旧被视为登记者的个人财产,剩馀债务同样为其个人债务。
然而,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出资和偿还的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应该给予补偿。
3.如果配偶能同时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是基于共同拥有该房屋的共识进行出资的,那么尽管该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时,房产分割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同样,贷款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如出现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持续时间较短等情况,也应一并考虑,可以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而非严格遵循平分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