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债务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举便属非法。
对此行为的认定具有法定界限,相关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相关解释。
据该解释第188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依民诉法第102条及第1款第(6)项处理:
(1)债务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损坏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的;
(2)债务方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法阻挠或抗拒法院执行;
(3)债务方具备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在此之中,“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损坏财产”,即可视为此类恶劣行为。
至于法庭对此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采取何种对策,该解释亦作出明示:
“可按民诉法第102条处理”。
具体而言,诉讼参与者或他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庭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债方伪造、销毁关键证据干扰庭审;
(2)阻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3)藏匿、转移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已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的行为;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和证人等侮辱、诽谤、诬告、打击报复的行为;
(5)暴力干扰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6)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