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的国家代表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意志的执行行为,具有国家代表性和权威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代表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意志,因此其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体现在其法律依据、权力范围和程序要求等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3.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往往无法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以合理、公正的方式作出决策。
4.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通常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作出的,具有主动性和单方决定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这种单方意志性是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确保行政效率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国家代表性、合法性、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等特点。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本质和基本要求,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能够代表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