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班过程中受伤即视为工伤。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因职业活动引发的伤害;
(2)在工作前后的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由于职务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
(4)患上职业病的;
(5)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因事故无法联系;
(6)在上下班的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以及(7)法律、行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