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如若未曾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弥补申报;
但对于之前已作出的分配,将不予再行补充分配。
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此期限以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日期作为起点计算,最短为30天,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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