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罪并罚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发现的新罪行,通常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已经执行的部分刑期中减去这部分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行的刑期进行合并,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例如,一个被告人因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经执行了10年,后来又犯下新罪,新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根据先减后并的原则,被告人剩余的5年刑期与新罪行的8年刑期合并,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在8年到13年之间。
而当发现有漏罪时,则采用先并后减的方式。这意味着将原罪行与漏罪合并,确定一个总的刑期,然后再从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比如,先前的判决中,被告人因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经执行了10年,后来发现有漏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根据先并后减的原则,总的刑期应在15年至23年之间,而最高刑期为20年。如果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那么已经执行的10年刑期包含在内,被告人还需再执行9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判决中的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对于其他罪行的刑罚将被吸收,最终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其他罪行进行单独的刑期计算。
以上是数罪并罚中关于新罪和漏罪处理方式的具体说明,通过实际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这些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