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中的保外就医程序如下:
首先,对于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所在分监区会召集全体民警进行会议讨论。
接着,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会对病残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结果符合规定。
然后,经过审查的鉴定结果会报送至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批。
最后,对于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