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定继承中,养子女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拥有同等权利,可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於其去世,则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其去世,则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然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可同时行使代位继承权。
换言之,如存在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代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将无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於其去世,则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其去世,则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已先于被继承人离世;
(2)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或长辈亲属无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其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