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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基本情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31 14: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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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基本情形

首先,此类合同已然确立但尚未产生实质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获得具有追认权力者的认可。再次,合同相关方包括签订双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认权力人同意此类合同,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设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绝,则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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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先,此类合同已然确立但尚未产生实质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获得具有追认权力者的认可。再次,合同相关方包括签订双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认权力人同意此类合同,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设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绝,则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须具备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此类合同已然确立但尚未产生实质性效力;
其次,其有效性尚需获得具有追认权力者的认可;
再次,合同相关方包括签订双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
最后,若追认权力人同意此类合同,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设立之刻;
反之,若被拒绝,则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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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类合同已然确立但尚未产生实质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获得具有追认权力者的认可。再次,合同相关方包括签订双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认权力人同意此类合同,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设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绝,则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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