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保征收机构将督促其尽快补交或缴纳不足部分。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向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查询其账户情况,同时也可请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做出划拨社保费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若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又未提供担保,社保征收机构则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等值于应缴纳社保费用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拍卖,用以抵偿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