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本罪涵盖了双重客体——主要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严格管控制度,其次是公共卫生安全。
本罪指向的对象是血液及其制品。
血液是用于临床治疗的全血、成份血及用于血液制品制造的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类人血浆蛋白制品,如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其次,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且这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无法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法,或者明知无权进行相关活动却依然决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