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囊括了所有股东的表决权制度。
对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情况,每持有一股股票就拥有一次表决权,这就是被誉为“一股一票制”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股权与表决权并非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例如,更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决策,以及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都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