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并未明确指出和解程序,但若能达成和解,破产重整自不在话下。为何要选择繁琐的和解程序?于理不合,舍近求远,舍易取难,非常人所能为,这也符合常理。
破产法之所以未明确规定和解程序,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和解作为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无需立法强制规定。
破产重整是一种更为复杂和全面的程序,旨在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组债务、调整经营策略等方式,使企业能够继续运营并偿还债务。而和解程序则更为简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期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够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这对于各方都是有利的结果。因此,在实践中,和解程序往往被视为破产重整的一种补充方式,而非替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破产法未明确规定和解程序,债务人仍然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申请和解。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以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总而言之,在破产重整期间申请和解是有一定可能性的,但是否能够成功,还需要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情况。虽然破产法未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申请和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