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自第二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而用人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非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是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此外,如果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支付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且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责令支付和加付赔偿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