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如有一方为股东,另一方非股东,可参照如下情况予以分割:
(一)若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额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都同意并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则该股东配偶有权成为公司新股东;
(二)若夫妻双方在出资额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其他股东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却又愿意出相同代价进行购买,经许可可以对转让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反之,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出相同代价购买,则视为他们已同意转让,此时,股东配偶即可成为公司新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