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智障者家长离世后,若其拥有配偶、子女、孙辈及外孙辈等,便应由这些亲人承担照料、抚养和养老责任。
若无上述亲人,则可由有能力的兄长或姐姐担任监护人,负责照顾和抚养他们;
若连兄弟姐妹亦为空缺,则可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接手。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