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第十条详细阐述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一旦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自动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会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保险人滥用解除权。通过规定两年的期限,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丧失这一权利。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保险人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因此,对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保险人需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