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费用通常由当事人向司法鉴定结构支付,鉴定费约为鉴定数额的5%左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不得收取鉴定费。
2. 车损评估费(含拆解费)通常为定损价值的10%,由保险公司执行。但个别地区可能有单独的标准。
3.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车主无关。若当事人自行鉴定,则费用需自行承担。
4. 车辆定损后的赔付流程:
- 需要现场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会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处理,并与被保险人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 不需要现场查勘定损的,保险事故车辆可拖至离事故现场较近的修理厂进行定损。
- 如果保险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派定损人员到定损点进行查勘、定损,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商议,申请驻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
-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不认可的,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可以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核定。
5. 定损是由保险公司委派的定损员进行,定损员的具体定损地点可能与保险公司、修理厂等有关。
6. 对于小剐蹭等交通事故,车辆定损费用可能由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约为2000至3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