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时效性要求。
若债务人为避免或推迟行使其自身权利,抑或是其在行使相关从权利时表现出明显怠惰行为,此等行为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债权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之实现可能性,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以自身作为代表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行使其相对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有者享有。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应以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为上限进行约束。
同时,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地行使代位权,其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