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致于一些特殊情况,即使子女已成年,若双亲具备承担抚养费用的能力,他们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终止期因实际状况而异,主要包含以下三类情形:
1.成年子女失去工作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但其所得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成年子女仍在求学阶段;
3.成年子女确实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