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耐克(Nike)旗下有一个产品线,属于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个人品牌。其标志设计是飞人乔丹正在灌篮的动感形象。而在中国,有一个名为“乔丹”的服装品牌,其标志则是一个小人正在运球,展现了不同的创意。
这两个品牌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它们的标志设计也各具特色。2012年,迈克尔·乔丹作为美国NBA的篮球明星,认为这些商标注册损害了他的姓名权,于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相关的注册商标。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的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此外,“乔丹”作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直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一步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因此,他们拒绝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诉请求。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商标权与公众认知的讨论。尽管迈克尔·乔丹作为国际知名人物,他的名字确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强调了商标设计与使用中的法律界限。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成为了法律实践中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