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是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长度乘以宽度再乘以楼层数。如果房地产权证上没有相关记载,那么应以相关批准文件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上的记载,那么应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如果相关批准文件没有记载建筑面积,或者没有批准文件但房屋在1981年以前已建造用于居住,那么应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于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为准;对于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则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为准。
如果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是居住面积而非建筑面积,那么需要根据具体的换算系数来计算建筑面积。例如,公寓的换算系数为2.06,独立住宅为1.83,新里住宅为1.82等。这些换算系数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来确定的。
此外,对于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有记载并用于居住的阁楼,如果其高度在1.2米至1.7米之间,那么应将其居住面积的一半乘以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来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总的来说,天津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是清晰明确的,以确保产权人和承租人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