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在中国受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严格监管。
对于特种设备质量的司法鉴定,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该鉴定工作包括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以及灾后评估等,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和鉴定机构负责。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得到省级以上高法院认可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例如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承担此类工作。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一)锅炉,定义为使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加热所盛装液体至一定参数,并通过介质输出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具体范围是指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的是用于盛装气体或液体,承受一定压力力的密闭设备。其定义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以及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