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应通过医保进行报销,而应通过工伤保险来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首先,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不在此列。
其次,如果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则同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境外就医的费用,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未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然而,在先行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医疗费用的正确处理,避免了医保基金的滥用,同时也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