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房产开发商需缴纳新建商品住宅面积成本价的3%至4%,购房者则需缴纳成本价的2%至3%。
2. 该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和非住宅的业主应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4.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适时调整。
5. 根据第,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6. 售房单位应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