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委员会通常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能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公开审理,最终作出决定。复审期间,申请人需支付1500元评审费用(若聘请理机构,还需额外支付费用),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尽管《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未明确规定评审期间,但近年来复审案件激增,处理时间延长,使得评审结果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商标在此期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法律保护空白,使用中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导致经济损失。不利的复审结果将使申请人处于被动。
另一种选择是重新申请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如果原商标未使用过,重新申请影响较小。但若商标已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则需考虑如何转移商誉。最好的方法是新商标与原商标保持一定传承关系,如副标、联合商标等,或在销售宣传中同时使用两者。
复审与重新申请可同时进行。尽管复审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但其是法定程序,不应轻易放弃。同时,若复审期间启动备用商标或重新申请,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最重要的是,要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最合适的策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驳回通知及复审程序,《第四条》明确了商标注册主体,《第二十二条》则涉及商标标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