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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物权法,举例说明物权登记的效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7 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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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物权法,举例说明物权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指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对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价值较高的动产,如机动车,法律仅要求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未登记的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并进行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物权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法律将保护后者的所有权,而非前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可以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三是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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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指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对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价值较高的动产,如机动车,法律仅要求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未登记的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并进行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物权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法律将保护后者的所有权,而非前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可以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三是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南京市民张三曾因急需用钱,将新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完成了付款和交付。然而,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于是隐瞒了交易事实,将同一辆车转卖给王五。王五也顺利获得了车钥匙,将车开走。李四得知车被王五占有后,立即报警。随后,李四和王五因车辆归属问题对簿公堂,最终李四败诉。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指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对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价值较高的动产,如机动车,法律仅要求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

未登记的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并进行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物权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法律将保护后者的所有权,而非前者。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可以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三是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上述案例表明,如果李四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获得车辆所有权,即便没有“善意第三人”的介入,他也能合法占有和使用该车。但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市民在购买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后,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因“善意第三人”的出现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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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物权法,举例说明物权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指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对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价值较高的动产,如机动车,法律仅要求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未登记的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并进行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物权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法律将保护后者的所有权,而非前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可以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三是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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