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护被监护益的前提下,监护人可处置孩子的房产,但其他情况则无权私自处理。
监护人仅有管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之责任,其财产处分权并未赋予。
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包括:
1、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提供必要资金如学费等,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
2、为未成年人健康治疗所需,须处理其名下房产;
3、当监护人需出售旧房以换购新房改善居住环境,且购买的新房价值至少与旧房相当,此时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