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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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7 14:11:42
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满足的条件
双方均需因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仅先履行方具有此权利。以及后履行方必须在履行能力明显减弱且有到期不能、困难或不可能履行的实质风险时方可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导读双方均需因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仅先履行方具有此权利。以及后履行方必须在履行能力明显减弱且有到期不能、困难或不可能履行的实质风险时方可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双方均需因双务合同相互负债;
仅先履行方具有此权利;
以及后履行方必须在履行能力明显减弱且有到期不能、困难或不可能履行的实质风险时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满足的条件
双方均需因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仅先履行方具有此权利。以及后履行方必须在履行能力明显减弱且有到期不能、困难或不可能履行的实质风险时方可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