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同居期赠与财物如非以订婚为前提,无需归还。
参考相关法规,解除同居关系无需手续,双方合意即生效,亦无需签署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于婚姻之赠予。
此类赠予以结婚为导向,具有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需视具体情况酌情返还。
(二)非以婚姻为目的之赠予。
对于未婚同居者,只要协议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且无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等问题,应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