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足两周岁之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但若母出现如下特殊情况,则可能优先考虑父亲:
母患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如癌症),且不宜共同生活;
母存有抚养不当行为(包括遗弃、虐待子女),无法履行教育责任。
二、年满两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之子女,父母需共同抚养。
此时,以优劣分明为标准,即谁能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便由谁抚养。
此标准包括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及对子女的关切程度等方面。
三、已满八周岁之子女自主选择由父或母抚养产生争议时,应尊重子女意愿。
四、父母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以自愿签订的抚养协议为准,或由介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