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要原则,若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拥有且仅为一方签署合同所记录,那么,若买方为善意第三者,依信任利益之保护原则,合同效力得以认可。
在此情况下,若买房人已善意收购,支付适当价款并完成产权注册,卖方或其配偶不得收回房屋。
然而,若买房人情愿购买且付出公允价格,仅未办理产权注册,则将失去对房子的所有权,仅可对卖方求偿违约责任。
其次,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只核准为夫妻共有(不论按份或共同),通常判定该合同为无效。
然而,有若干特殊情境,例如合同签订一方能出示对方身份证或者被授予授权委任书进行交易活动;
存在夫妻一方对售房合同的追认;
买方能够证实另一半知情却未表达异议;
买方已依照合同支付价款且实际入住房屋,而配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疑等,均可认定使得买方合理理解为对方共同决策出售房屋,进而支持合同构成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