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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界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7 1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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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界定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线。客观上需具备工厂和单位安全设施不合规,职工提意见但未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严重伤亡事故的事实现象。责任主体应当是对排除事故隐患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人员。主观要素则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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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线。客观上需具备工厂和单位安全设施不合规,职工提意见但未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严重伤亡事故的事实现象。责任主体应当是对排除事故隐患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人员。主观要素则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认定: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线;
客观上需具备工厂和单位安全设施不合规,职工提意见但未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严重伤亡事故的事实现象;
责任主体应当是对排除事故隐患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人员;
主观要素则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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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界定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线。客观上需具备工厂和单位安全设施不合规,职工提意见但未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严重伤亡事故的事实现象。责任主体应当是对排除事故隐患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人员。主观要素则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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