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自带车详解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7 14:13:57
外商自带车详解
非公民长居旅客的自用行李应满足《非公民长居旅客自用品清单》(简称《清单》)标准,即量需适度、个人使用。特别指出,常驻人员可进境机动车,每人均限定1部。其他非公民要求则相对严格,禁止进境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导读非公民长居旅客的自用行李应满足《非公民长居旅客自用品清单》(简称《清单》)标准,即量需适度、个人使用。特别指出,常驻人员可进境机动车,每人均限定1部。其他非公民要求则相对严格,禁止进境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外籍司机车辆管理规定:
非公民长居旅客的自用行李应满足《非公民长居旅客自用品清单》(简称《清单》)标准,即量需适度、个人使用。
特别指出,常驻人员可进境机动车,每人均限定1部;
其他非公民要求则相对严格,禁止进境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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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民长居旅客的自用行李应满足《非公民长居旅客自用品清单》(简称《清单》)标准,即量需适度、个人使用。特别指出,常驻人员可进境机动车,每人均限定1部。其他非公民要求则相对严格,禁止进境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