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身体遭受损害而获取的精神赔偿,应被视为单方个人财富,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 生产、运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的除外;
(5) 个人财产投资所获收益;
(6)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