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力残疾根据四个级别分类:
(一)等级一:
>90dbhl(好耳),言语识别率15%;
(二)等级二:
71-90dbhl(好耳),言语识别率15%-30%;
(三)等级三:
61-70dbhl(好耳),言语识别率31%-60%;
(四)等级四:
51-60dbhl(好耳),言语识别率61%-70%。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残疾证:
等级一:
听觉系统结构与功能严重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无法通过听觉进行交流,社会生活严重受限;
等级二:
听觉系统结构与功能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介于81~90dbhl间,交流能力重度受限,社会生活严重障碍;
等级三:
听觉系统结构与功能中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介于61~80dbhl间,交流能力中度受限,社会生活中度障碍;
等级四:
听觉系统结构与功能轻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介于41~60dbhl间,交流能力轻度受限,社会生活轻度障碍。
听力残疾定义为因各类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无法听到或听清周围环境声及语言声。
听力残疾包括全聋及有残余听力但辨音不清,无法进行听说交往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原始档案管理。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