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撤销,则不再实施;
若未被撤销,则将继续执行。
暂缓执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仍以不超三个月为限。
日期自执行做出决定之日起算。
若暂缓执行决定由上级作出,则自执行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