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若股东尚未履行实缴义务或有抽逃出资行为,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如发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资产产生混合现象,亦可诉诸司法途径向股东追责;
3. 若公司在未进行合法清算便予以注销,可向负有责任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出诉讼请求;
4. 若清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并系由清算人员造成,可诉求清算小组为此负责;
5. 对于在注销公司时曾作出过债务承担承诺的股东、第三方或清算小组成员也应纳入诉讼对象范围内。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